同居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房,分手时该如何处理?
  • 我们时常会看到娱乐新闻报道,某某和某大明星恋情坐实,疑似同居?某某明星疑似分手?某某明星疑似为争房产闹上法庭?……这样的“闹剧式”新闻总能上升为热点话题,然而在新闻的另一面也反映出了一个社会常态,人们的婚姻观、恋爱观正在发生巨变。未婚同居已成为社会生活中非常普遍的现象,因结束同居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也是呈现出日益增长的发展趋势。

    那么,同居两人分手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应当如何处理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张某(男)、曹某(女)于2007年开始同居。2011年,双方看中了长沙市某一套房屋,决定一起买下共同居住。同年5月31日,张某、曹某共同向张某的表姐李某借款50万元作为房屋首付款。张某让李某直接将50万转账至曹某账户,让曹某去负责购房事宜。

    同年10月28日,曹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曹某购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号房屋;购房款共计1142225元,首付款为352225元,剩余79万元以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某、曹某共同居住使用上述房屋。该房屋登记在曹某名下,曹某按月偿还银行贷款。2013年9月23日,张某向李某还款17万元。
    2014年4月14日,张某、曹某因发生矛盾结束了同居关系,张某搬离了上述房屋。之后,双方就同居期间的房产分割产生纠纷。

    张某的观点:虽然我和曹某没结婚,但两人在一起生活了很长时间,这相当于一对夫妻,同时,房子的首付款是我和曹某一起去向我表姐李某借的,我也还了17万,房产虽然登记在曹某名下,但这个房子我也应该有份。

    曹某的观点:该房屋买受人、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均是我一人,购房发票上也是我一个人的名字,房子也是登记在我的名下,物权以登记为准,我应该拥有该房产100%所有权。


    那么,张某到底能不能分到房屋份额呢?
    答案是可以的。

    在实务中,对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通常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你我都有份。

    因此,张某只要证明这个房子是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即可,在本案中,张某仅有17万元的转账凭证,其他所有的证据即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借款合同、购房发票上都只有曹某一个人的名字,房子首付款的银行转账流水都是曹某个人账户,对张某来讲很不利。但所幸的是,张某的律师向法院申请了张某的表姐李某出庭作证,李某的证言证实了张某借款出资购买房屋的事实。最后法院认定该案涉房屋系张某、曹某两人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因此,张某、曹某同居关系结束后,张某作为共有人,是可以要求分割房产,分割份额可按出资比例确定。本案所涉房屋购买价格为1142225元,原告出资额为17万元,故张某的出资比例为14.9%(170000元÷1142225元)。

    法院判决: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张某共有房屋折价款363045元(房屋现价值为2439288元✖张某出资比例14.9%)  


    我们看看国家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因此,当同居二人分手后,双方或其中一方如果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的,一般遵循以下规则:

    1、如果两人事先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的,则推定为双方共同共有,同居双方可以协商处理。
    3、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双方实际情况、出资比例、房产使用情况等因素对财产进行分割。
    4、财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比如房子、车子,就要先对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然后在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刘律师提醒大家,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也要注意以下几点,避免发生争议:

    第一,同居双方应适当保持理性,养成证据意识。在共同出资购房时两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出资额、房屋产权份额以及房屋的使用、收益、处分等。
    第二,在支付购房款时,各自用自己的银行卡转账付款,要避免通过现金操作,在转账时注明资金的用途,并注意保留出资的相关凭证。
    第三,遇到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律师针对具体问题做出专业的法律分析,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
     

    列夫托尔斯泰曾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家庭则各有各的不幸。”两人热恋选择共同生活,本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但同居事大,尤其是涉及到财产区分上,盲目付出或者不计后果都是不可取的。刘律师当然不是建议大家将感情物质化,但也绝对不同意脱离物质、虚无飘渺的恋爱关系。

    最后,刘律师也希望大家,合理选择恋爱方式,理性同居。无论男女双方,注意保护自己才是对双方最大地尊重和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