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恋爱期间怀孕打胎,分手后能否要求男方赔偿?
  • 最近接到一位年轻女士的咨询,“我跟我男朋友谈了快两年,目前还没有结婚,上个月我怀孕了,男朋友态度很冷漠,不想负责。我如果现在打胎,可不可以找男朋友要求相应赔偿呢?”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当前堕胎人群中绝大多数都是恋爱期未婚先孕的,类似咨询越来越多。那么在法律上,女方恋爱期间怀孕打胎,能否要求男方做出相应赔偿呢?

    从道德角度来讲,双方各执一词。

    认为应该赔偿的人,觉得男方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虽然男女双方未结婚,但是女方已怀孕,按照对女方负责的原则认为男方要么承担责任,要么好好赔偿女方。

    认为不应该赔偿的人,觉得男女双方成年后发生性行为,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女方应该为自己当初的选择承担相应的后果。


    我国法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第二部分作出的回复: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该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里,我们参考一篇某法院的裁判意见【案例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川3301民初56号】:

    本案中,原被告均为单身,“男未婚、女未嫁”系我国社会一般道德观念所接受的成年公民间发展正常男女关系的基本前提,双方亦应当是以组建家庭结婚生活为共同目标,在此基础上自愿发生性关系,并不存在哪方过错问题,而是感情使然。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当理解并知晓双方性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亦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案上升到法律层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认定被告存在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人身损害赔偿各项损失32668.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维护。
     
    可见,该法院对此是不予支持的。女同胞们肯定就会有所不满,觉得女生太吃亏了。如果请求名誉损失相关的赔偿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那么堕胎所造成的必然损失,比如因堕胎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难道也应由女方自行承担吗?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各地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判决思路如下:

    第一,依据公平原则,判令男方对女方做出适当经济补偿。其中,法院判决双方平均分摊上述费用的情况比较常见。

    第二,从侵权的角度来考虑,法院认为未婚男方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过错行为,但又考虑到性关系发生系出于双方自愿,所以女方本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从保护妇女权益角度出发,判令男方承担部分责任。

    第三,部分法院认为这种问题属于道德层面问题,往往会不予受理此类案件。


    参考裁判摘要【案例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川3301民初56号】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与被告周某未婚同居系双方自愿。原、被告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同居期间发生性关系可能产生的后果。原告冉某怀孕是双方行为共同造成的,后其自行决定实施人流手术。现不能将这一后果完全归咎于一方。原告冉某实施人流手术对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其主张的医疗费用、交通费、住宿费合计8452.54元,确系实际产生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对原告冉某的实际损失,应当由被告周某按50%分担为宜。
     
    刘律师同样作为女性,在此温馨提示大家:对于未婚女方以堕胎流产为名向男方索要名誉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等,该类赔偿请求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是未婚女方怀孕后自行堕胎所造成必然损失(堕胎费、营养费等),法院通常会根据公平原则,要求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补偿,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双方平均分摊上述费用的情况比较常见。

    综上,一个问题,一种认识。恋爱期间的女生应有正确的恋爱观,掌握一定的法律常识。多学法律少吃亏,不要因一时冲动而做出事后让自己后悔的事情。
     

    法律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第1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