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凭证,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
  • 仅有转账凭证,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
    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时,我们应该怎么办?

    情形1:如果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如果被告仅仅提出抗辩而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务关系,基于原告已经提交了初步的证据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原则上应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会得到支持。

    情形2:如果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若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则需要进一步考量其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被告提交证据后,如果法官审查后认为待证的借贷合意这个事实真伪不明,则原告需要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证明,如果原告未能进一步证明借贷合意,一般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的证据要达到何种证明程度?
    被告提供的证据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使得待证的借贷合意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

    熟人借贷:以(2017)津民申1108号案件为例
    本案原告刘瑶仅有向被告唐呈睿转款30万元的转账凭证,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现实中熟人借贷的借贷形式往往比较随意,很多情况下熟人借贷并未有借贷合同或借据,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可初步认定存在借贷合意,此时应重点审查被告的抗辩事由及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被告抗辩曾在原告经营的公司任职,上述款项为公司所发奖金,并提交了原告离婚协议债权债务处理内容、被告任职期间销售明细等证据予以佐证,虽不能证明上述30万元款项系应得的奖金,但上述证据使得原告刘瑶主张讼争款项系借款的法律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之规定,在被告唐呈睿就其抗辩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后,原告刘瑶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的情况下,法院驳回原告刘瑶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在发生借贷关系的时候,不要迫于面子或熟人信任而未形成借贷合同或借据,仅有转账凭证而无其他证据证明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对方以其他合理理由抗辩并举证使借贷关系处于真伪不明,原告一定会承担巨大的败诉风险。笔者提醒在发生借贷关系时一定要形成借贷合同或借据,切不可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