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未经法庭允许而中途退出法庭
  • 笔者近日办理的一件检察机关抗诉之行政诉讼案件。案情概要如下:

    笔者委托人刘某、童某诉某市房地产管理局(现为自然资源局)、第三人某工贸公司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二审法院判决刘某、童某胜诉,第三人不服,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某省高级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之后,第三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某省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向某省高级法院提起行政抗诉,高级法院裁定提审该案。开庭当天,出席法庭的两名检察人员手中没有携带任何资料,法庭调查前,检察人员临时打印一份没有加盖公章的抗诉书进行宣读(抗诉书一直没有送达当事人,且奇怪的是法官案卷中也只有未盖章的抗诉书)。检察人员宣读完抗诉书后,笔者的答辩意见为“我方当庭收到的抗诉书没有加盖公章,检察机关属于非法抗诉。请给我方合法送达加盖公章的抗诉书,并依法适当重新给予举证和答辩期限……”。答辩过程中,检察人员反复打断笔者发言、解释没有公章的原因。后检察人员又无视法庭纪律,擅自离开抗诉席到法庭外面接打电话。合议庭发现检察人员中途未经允许离开法庭以后,决定再等几分钟后若检察人员没有返回法庭,直接休庭。笔者对此当庭提出,检察人员中途退出法庭,应按照撤回抗诉处理。后因检察人员迟迟没有返回法庭,合议庭只好决定休庭,延期审理。

    争议焦点: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中途退出法庭,是否应当撤回抗诉处理?

    笔者与之前从事过多年审判工作的律师同行探讨,他们认为,检察人员中途退出法庭,确实有藐视法庭之嫌疑,也有损检察机关的形象。但如按撤回抗诉处理,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检查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应当按照撤回抗诉处理,理由如下:

    一、检察机关既是法律实施的监督者,同时也是法律的践行者。在监督司法审判的同时,首先必须率先典范,遵守法律,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的组织指挥。己身不正,何以正人?

    二、抗诉机关与被申诉人地位平等。检察机关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但再审程序完全因为抗诉而产生。被申诉人的答辩也完全根据抗诉机关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抗诉机关属于再审法庭的“控方、诉方”,等同于刑事审判中公诉人的地位。除了监督职权,其余义务完全与被申诉人一致。

    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出法庭,会承担缺席审理或按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对检察人员中途退出法庭如何处理,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也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州官”与“百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

    四、本案行政再审诉讼,出庭检察人员不携带任何资料、两手空空出席法庭,法庭调查开始前临时从系统里打印一份未盖公章的抗诉书进行宣读。后来又中途擅自退出法庭,检察人员如此轻率办案、轻视法庭,若听之任之,何以服众?

    自反腐反贪职能从检察机关分离出去之后,检察机关逐渐强化了法律监督特别是审判监督职能。但现行我国审判监督制度很不完善,现行民行法律监督规则亦由检察机关自行制定,监督机关自身义务设置很少,监督机关自身缺乏监督,导致出现诸如本案检察人员中途退出法庭的情形如何处理,找不到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只有全国人大牵头,本着既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又约束监督者本身的原则,制定专门的监督法律,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部门的作用。

    以上是笔者之浅见,法庭最终如何处理检察官中途退庭问题,笔者会据理力争,过程以及结果再行分享。
     
     
     
                           湖南七政律师事务所        
                                   汤能湘律师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