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容易踩的“三大坑”
  • 创业者实现创业大多都需要依托公司,但公司从开始成立到稳步发展,其中的每一步都有需要防范和规避的风险,今天笔者以一个法律人的视角为各位创业者谈谈创业容易踩的三大坑。

    第一个坑:成立“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
    我们先了解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欠债务时,股东不需要替公司还债,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自认倒霉。
    “无限责任”经济组织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对应,若创业者成立的是“无限责任”经济组织,那么当该经济组织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欠债务时,股东需要对这些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要以个人的财产替该经济组织偿还债务。
     “无限责任”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
    为什么要将“一人有限公司”归类到“无限责任”经济组织中呢?虽然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法律规定,如果你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你个人的财产,那么你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情况下,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难度比较大,所以笔者建议创业者不要选择成立一人有限公司。
     
    第二个坑:注册公司时认为注册资本越多越好
    很多创业者都认为注册公司时,注册资本越多,就显得公司实力越强,再加上现在注册公司都是认缴制,注册时不需要缴纳全部注册资金,所以很多创业者在注册公司时填报的注册资本都偏多。
    但其实注册资本越多给股东自身带来的风险和压力就越大,这是因为一般来说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自有资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举例说明:
    例1:甲、乙共同创办公司A,注册资本是200万。A公司对外负债1000万,甲、乙需以200万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缴足200万出资额。这200万的出资额属于A公司自有资产,若此时A公司自有资产仅有这200万,那么剩余的800万债务无需甲、乙以个人财产偿还。
    例2:甲、乙共同创办公司B,注册资本是1000万,甲、乙实际出资200万。B公司对外负债1000万,此时甲、乙需要缴足剩余出资800万元,也就是说,甲、乙需要对800万的债务承担责任,当B公司无财产偿还债务时,就需要甲、乙在800万的债务内用个人资产来偿还。
    通过上述两个例子可以看出,公司注册资本并不是越多越好,建议各位创业者量力而行。
     
    第三个坑: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混同
    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混同即公司的钱走股东个人私账。
    实践中,有很多公司股东为了避税或逃避债务,就将公司的钱款打到股东个人账户,实际上该种做法带来的风险远高于带来的好处。
    当股东用自己或者亲人的银行卡接收公司收入时,就会产生公司与股东账户混同的情形,法律上称之为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在这种情况下,若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万,但对外所欠债务100万,那此时股东就要对这1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股东需要以个人财产对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的剩余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所以划清公司与股东之间账户的界限,能让我们在偶遇失败时保全自己,不会承担无穷的债务。
     
    创业是一条布满荆棘的路,创业者从开始时就要想到如何保护自己,将风险降到最低,创业也是一条很长的路,在这条路上也许会遇到很多困难,但是也不要急躁,沉心静气,专业的问题找专业的人解决,必能在这条路上披荆斩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