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过后女方“悔婚”,男方送出去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 最近,一项由腾讯新闻发起的《2020年国人彩礼调查》显示,有超过七成的婚礼都收过彩礼,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彩礼有关问题。

    王先生和夏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半年多的时间就订了婚。2018年10月 6 日,二人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在这期间,王先生为张罗酒席的场地、菜品、烟酒饮料、婚庆、车队等前前后后支出了约 35 万元,并且还购买了钻戒、对戒给夏女士。 不料,“婚后”的美满生活仅持续了三天,双方关系彻底决裂,并最终闹到了法院。 王先生要求夏女士返还叫钿(改口费)和各类婚庆支出共计 27 万余元以及两枚戒指。

    本案法院会怎么判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酒席支出、拍结婚照的支出、婚庆公司费用、给结婚车队的红包以及婚纱费用均不属于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因此不予支持。另外,双方均确认被告收到了原告父母给的叫钿 14.6 万元,而原告亦收到了被告父母给的叫钿3.8 万元,两笔款项相抵后为 10.8 万元。鉴于这部分礼金属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且双方确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应当酌情返还。考虑到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时间较短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额为 7.5 万元。至于两枚戒指,因其均系原告为缔结婚姻而给予被告的彩礼,考虑到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时间较短、戒指的价值及意义,被告应予以返还。

    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呢?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彩礼,从法律角度讲,给付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与一般赠与不同的是,给付彩礼并非无偿转移财产所有权,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赠与所附条件生效时才能成就,生效附加条件为婚约得到履行而正式结婚。如果婚约解除,那么赠与合同效力就归于消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回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返还给赠与人。本案中酒席支出、拍结婚照的支出、婚庆公司费用、给结婚车队的红包以及婚纱费用均属于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履行的义务,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此女方没有返还的义务。而叫钿费和两枚戒指明显是男方为了结婚而赠与女方的,属于彩礼。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彩礼应当返还和不需返还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返还彩礼有以下情形: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综上,本案中男女双方虽然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同居生活两年以上,或生育子女,因此应当酌情返还彩礼。

    又有人会问这个酌情返还到底是返还多少呢?司法实践中有如下规定: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 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 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 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本案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因此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 70%。

    那么作为女性,我们怎么才能最大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握住自己的财产,以下是小编给的几点小建议:
    第一、通过一些方法把男方给的钱定性为恋爱中的普通赠与,因为普通赠与是不需要返还的,只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才需要返还。
    第二、结了婚,收了彩礼,尽量生活在一起,哪怕一个月也好。因为结婚之后没有生活在一起的,也是需要返还的。
    第三、彩礼必须在婚前收,绝对不能在婚后收,婚后收的话就成了共同财产。
    第四、建议新开一张银行卡收取彩礼,否则容易与婚后财产混同,成为共同财产。

    不管怎样,芸芸众生之中,遇上相爱的人不容易。俗话说的好‘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毕竟钱财乃身外之物,主要还是有人免你惊,免你苦,免你四下流离, 免你无枝可依,切记家才是温暖的港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