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认罪认罚的适用
  • 2018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做了修改,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质上可以理解为一种“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给予从宽处理、提出较轻的量刑建议,从而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提高办案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一定要清楚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阶段和条件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同时不同于国外的辩诉交易,只要被告人作出认罪答辩,一般即可定罪判刑,并可以与检察官就诉讼结果进行协商处分、讨价还价。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要求被告人实事求是地供述所犯罪行,而不是避重就轻、投机取巧企图蒙混过关,或对原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违心的认罪。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同时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重要标准。 
     
    二、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认罪认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程序上从简,二是实体上从宽。
    从简是指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
    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
    但应当注意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可以适用,而非一律适用,是否从宽和从宽多少,要根据案件性质、事实情节和相关法律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诸多因素来全面考量和把握。
     
     
    三、适用认罪认罚应当注意的事项
    1.即使认罪认罚,也有可能被判决无罪
    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移送至审判机关后,审判长及合议庭要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主要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审查:1、知悉性审查,审查核实被告人是否知悉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2、审查被告人是否具备普通人的正常认知能力。3、审查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有无异议,认罪认罚是否其真实自愿意思。4、基础事实审查。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仍要严格审查,案件是否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虽然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事实不清,应当坚持疑罪从无,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2.即使撤回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然可作为有罪供述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确系自愿认罪认罚的,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则原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签署过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能作为其从宽处罚的依据,但仍可能作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证据,由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
    3.认罪认罚制度规定了签署具结书时应当有律师在场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有可能作为其作有罪供述的证据的后果,所以在签署时有律师在场,必须充分告知其利害关系,能最大限度体现其自愿性和真实性。只要签署了具结书,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实际上就是作有罪供述,签署时一定要慎重,要有律师在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