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请再审的阶段与路径

  • 民事申请再审的阶段与路径
       谢雄雅

     
    “再审难,难于上青天”很多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和代理人都有这样的感慨。如何让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让再审申请人省时省力,不花冤枉钱,不走重复路,笔者作为一名从事过二十多年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退休法官,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和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从再审申请人权利保护的角度,对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阶段与路径作简要的归纳,供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和代理人参考。

    民事再审,指人民法院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案件裁判中的错误,对案件进行的再次审理,再审程序的重点在于监督和纠错。再审案件审理级别高,再审案件受理难,裁定再审的门槛高,再审改判的门槛更高(据不完全统计法院的再审改判率不到10%)另一方面,近年来,各级法院的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法官的专业水平有新的提高,廉洁办案的意识不断增强,案件审判质量大幅度提高,错案越来越少。此外,再审案件比较复杂,往往实体争议大,法律程序相对复杂,对律师业务的专业、精细是一个严格的考验,再审案件费时费力,对再审申请人的耐心、财力也是一个挑战。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当事人和代理人不要轻易申请再审。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可能会经历三个阶段,依次为准备阶段,审查阶段,审理阶段。
     
    (1)再审准备阶段。当事人如委托了律师,在本阶段律师需要认真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审查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明显错误,是否符合再审规定,调查收集新的证据,写出一份有理有据的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生效判决、裁定的再审事由有13个,概括为证据错误、程序错误、法律错误。如果一、二审判决、裁定不存在明显、重大的错误,一般的程序违法和实体瑕疵,不建议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免劳民伤财。

    (2)再审审查阶段是再审流程中的核心阶段,法官将对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做出该案是否进入再审审理阶段,对申请再审一方来说至关重要。法官审查案件的方式有4种,径行裁定,调卷审查,询问审查,听证审查。在再审审查阶段中,再审代理律师要注意以下事项:向再审承办法官说明案情时,应理直气壮地指出原审存在的程序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提供原生效裁判据以定案的证据确有错误的新的证据;提供案件可能适用的法条;说服法官对案件采取听证审查的方式,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法官基本上不听证,所以如果合议庭决定对申请再审案件听证的话,从某种程度上说裁定再审的可能性高。此外,从法院的司法习惯来说,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会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有心的代理律师会为再审法官提供一份类案检索报告,报告中附上与再审案件相似的支持申请人观点的最高法院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及再审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如果申请人和代理律师能做到以上这些,裁定再审的可能性会加大,而一旦裁定再审,在民事审判监督立审合一的制度背景下,再审审理阶段维持的概率很小,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可能性非常大,对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3)再审审理阶段会做出5种结论,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变更,发回重审,驳回起诉,终结再审程序。申请人和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应充分沟通,明确各自在庭审中的分工合作,必要时可以模拟开庭,做好攻防演练,对案情做到烂熟于心,开庭时申请人和代理律师应充分表达己方观点,开庭后代理律师最好向法庭递交一份言之有据、重点突出、逻辑严密的代理词,并及时与法官交换意见。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路径有二:

    路径一,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当事人向原审(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常态。不过,根据中部某省高级法院关于分流民事再审案件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由上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上级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向原审(终审)法院提交申请材料,原审(终审)法院先行审查处理。原审法院应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对于确有错误的,应通过院长发现程序启动再审及时纠错。经原审法院做服判息诉工作,当事人仍坚持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将相关材料和案卷移送至上级法院受理。所以,即使申请人向高级法院提出,高级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而是增加了由原审(终审)法院先行审查处理的前置程序(这个规定的积极意义在于方便人民群众就近办理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事务,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缓解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办案压力)

    路径二,向原审(终审)法院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5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指10人以上)或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向上一级和原审人民法院都可以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指10人以上)或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中部某省高级法院关于分流民事再审案件的规定,下列案件原审(终审)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指10人以上)或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原审法院受理的十件以上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请求是同一种类的案件,视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所以,如果属于这两类案件,中部某省的当事人和代理人申请再审原则上就不要去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谢雄雅,湖南七政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擅长民商事疑难问题争议解决。原四级高级法官,湖南省法院系统首届优秀审判长,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20多年,办案2000多件。有多篇法学论文、案例分析、通讯报道在《民商法学》、《人民司法》、《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中国青年报》、《人民法院报》发表,多篇论文获得全国法院系统理论研讨会、湖南省法院系统理论研讨会二等奖和三等奖。联系电话18973896689(微信同号)邮箱xiexiongya1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