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职权能否相互僭越?
  • 现代公司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公司的两个重要机构,一个是股东(大)会,另一个就是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而董事会则一般被认为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立法设置,二者之间建立了重要的联系机制,但值得警惕的是无论是很多成功商人还是普通投资者,都很容易忽略这二者之间存在的区别到底何在?两个机构的职权能否相互僭越?本文笔者将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之间的联系机制和区别两方面,分析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职权是不能相互僭越的,告诫股东应当充分重视公司这两个机构具体职权的划分,才能更好防范风险,以防公司发生管理僵局!

    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联系机制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37条 股东(大)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46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112条第3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董事会是由股东选出的,应当维护股东权益,对股东负责,再根据上述《公司法》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具体职权内容的设置,一方面,如公司法第46条第二项之规定,董事会的职权(职责)之一就是“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决议,或者执行股东会决议。可见:正向来说,股东会决议对董事会决议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也由此被人认为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另一方面,112条第3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来讲,董事会决议不得违反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内容需要受到股东(大)会的约束,但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因为违反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的董事(可能同时作为股东)才需要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此条款的设置其实也给董事会留出很多可操作空间,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为归根结底,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两者本质上都是为了公司服务,公司利益才是一切考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者的联系机制无论是从正向方面还是从反向方面,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决议具有影响力和一定的约束力,但是都没有绝对影响李和绝对约束力,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之间具有重要联系,但同时职权不可相互僭越,否则也就没有设立两个机构的必要和价值。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区别
    (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一个分权与制衡的关系。
    《公司法》第36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公司法》第98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根据上述法律设置,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是我们总有一个误区,股东会是董事会的上级,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没有“最高”这一法律设置,另外一方面就是股东会仅仅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对董事会的报告和某些方案具有审议权,但不是董事会的上级。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职权划分明确,有明显的分权和制衡特征,如董事会的决议与股东(大)会决议相冲突,任何一方的决议都没有优先效力,只能事后提起决议瑕疵之诉,并对董事个人责任追责。股东对董事会决议不满意,也只能事后撤换董事会,而不能职权僭越直接处理。

    (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互独立,各司其职。
    股东(大)会不能直接废止或者改变董事会决议,反过来一样,董事会未经合法授权也没有权力作出股东(大)会的决议,二者都只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各自的决议内容。股东会不能直接否决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更不能违背和否定股东会的决议。二者的真实关系是相互独立,各司其职,井水与河水。
     
    综上,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往往深刻影响一个公司的发展,理清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之间的关系,谨慎合理设置职权内容的划分尤为重要。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未经合法授权,如果董事会、股东会相互越权行使对方的法定职权,属于内容违法,决议应归于无效。从公司根本利益来说,董事会职权和股东(大)会职权不得相互僭越的最强有力理由:股东对于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控制力度并非完全同步,“血的教训”就是黄光裕和陈晓的“国美争夺战”此案本质上就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转授权的风险,实务中公司也经常面临这个问题,笔者将在下期文章进行分享。